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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9号(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 作者:海关小编 | 发布时间 :2026-07-29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以下称马方)关于马达加斯加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马达加斯加花生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9号(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以下称马方)关于马达加斯加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马达加斯加花生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关于马达加斯加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 hypogaea L.)是指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加工用的非种用脱壳花生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马达加斯加全境。


  四、企业注册


  马方应确保输华花生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并提前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花生斑驳病毒Peanut mottle virus


  2. 鹰嘴豆象Callosobruchus analis


  3. 花生豆象Caryedon serratus


  4.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5. 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马方应当按照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输华花生的生产、加工、存放期间,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管理。植物保护局或区域农业和粮食主权局的技术人员负责实施田间监测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不得使用中方禁止使用的农药。根据需要,马方应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和综合防治记录。


  (二)加工、包装及运输要求。


  1. 输华花生必须经过脱壳、过筛、人工挑选等程序,剔除霉变和虫蛀粒、异物,不带活虫、杂草、花生壳及土壤等杂质。出口前,马方应对花生实施必要的熏蒸处理,以杀灭仓储性害虫。


  2. 输华花生经加工后,应单独存放,与销往其他市场的花生分开,防止受到污染。输华花生应使用干净卫生、新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产品的品名、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3. 装运前,应对装运工具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受到有害生物污染。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及证书要求。


  1. 出口前,马方应对输华花生实施检验检疫,对每批花生进行黄曲霉毒素限量检测,确保符合中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61)要求。


  2. 马方植物检疫实验室应对输华花生样品进行植物检疫检测分析,以确认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本公告第五条列明的有害生物。


  3. 对符合要求的货物,马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eanut Protocol from Madagasca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马达加斯加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本批货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码。经熏蒸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熏蒸剂名称、剂量、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等信息。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对花生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土壤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马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至马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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