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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3号(关于开展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 作者:海关小编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制度》,海关总署决定开展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3号(关于开展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制度》,海关总署决定开展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是2023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延伸调查。了解2025年进口货物在国内的使用去向,为编制2025年投入产出表和供给使用表、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


  二、调查范围与对象


  调查范围是2025年我国境内从事进口活动的部分法人单位;调查对象见附件1。


  三、调查内容、表式及说明


  调查内容是2025年进口货物最终使用(分消费支出、固定资本形成、存货和复出口)及中间使用的金额比例或主要去向。其中:


  《一般货物进口使用去向》主要调查除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之外的其他进口货物最终使用及中间使用的金额比例。其中,中间使用按照编表所需要的产品分类进行分组。调查表表号为617—1表。


  《保税物流货物进口使用去向》主要调查保税物流货物进口后的使用去向,包括复出口、出区/出仓、区内转加工、区内转其他企业、区域间流转及存货。调查表表号为617—2表。


  调查表式与填报说明详见附件2。


  四、调查方法


  调查对象通过“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网址:http://43.248.49.212:81/survey/,以下简称系统),或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见附件3),在线填报调查表。


  五、填报要求


  调查对象应当如实、及时填报调查表,如发现故意伪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填报支持


  海关统计部门负责面向辖区内调查对象开展填报培训,说明调查背景、调查表填报方法和要求等内容,具体组织方式由调查对象所在地海关另行通知。


  调查对象在线填报时如遇到技术或业务问题,请拨打海关热线服务电话12360。


  七、时间安排


  2026年8月10日—21日,调查对象登录系统,填报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表。


  2026年8月31日前,海关总署完成调查表数据采集、数据审核及更正,向国家统计局传输调查结果数据。


  八、保密规定


  海关对调查对象填报的调查表予以保密,仅用于编制2025年相关统计资料,未经调查对象书面许可,不得向无关方披露。


  特此公告。


  附件:1.调查对象名单.xls


            2.调查表式及填报说明.docx


            3.手机端系统登录二维码.docx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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